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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政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规范

2026-03-02

家政人员岗位技能评价规范

一、评价目的

本《规范》旨在客观反映现阶段家政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与职业素养要求,在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、科技进步及家庭服务需求变化的基础上,对家政服务的活动范围、工作内容、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出明确规定,以促进家政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发展,提升家政服务质量,满足社会对高品质家政服务的需求。

二、评价原则

科学公正:遵循人才成长规律,突出品德、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,分类建立体现家政服务不同岗位、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,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,让各类家政服务人才的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。

改革创新:围绕用好用活家政服务人才,着力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,加快转变政府职能,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,发挥政府、市场、专业组织、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,营造有利于家政服务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。

服务发展: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家政服务人才发展需求,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,推动多出人才、出好人才,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家政服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,促进家政服务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。

三、评价内容

本《规范》依据有关规定分为初级、中级、高级三个等级,包括职业概况、基本要求、工作要求和权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。

(一)职业概况

职业定义:家政服务人员是指从事家庭事务管理、家庭照料、家庭护理等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,包括但不限于家庭保洁员、家庭厨师、月嫂、育儿嫂、老人陪护员等。

职业等级:根据家政服务的复杂程度、技术含量和责任大小,将职业分为初级、中级、高级三个等级。

职业环境:描述家政服务的工作环境和条件,包括工作场所(客户家庭)、工作时间(灵活安排)、工作强度(根据服务内容而定)等。

(二)基本要求

1. 职业道德

• 诚实守信:遵守合同约定,不隐瞒、不欺骗客户。

• 敬业爱岗:热爱家政服务工作,认真负责,积极主动。

• 尊重客户:尊重客户的生活习惯和隐私,保护客户家庭安全。

• 遵守法律法规: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家政服务行业规范。

2. 基础知识

• 家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:了解《劳动法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

• 行业标准:熟悉家政服务行业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。

• 安全卫生知识:掌握家庭安全防范、急救常识、个人卫生及环境卫生知识。

3. 专业技能

• 初级:掌握基本的家庭清洁、烹饪、衣物洗涤与熨烫等技能。

• 中级:在初级基础上,增加婴幼儿照料、老人护理、家庭营养配餐等技能。

• 高级:在中级基础上,具备家庭事务管理、家庭教育指导、心理健康辅导等高级技能。

(三)工作要求

1. 工作任务

明确各等级家政服务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,如初级负责日常清洁与烹饪,中级负责婴幼儿或老人照料,高级负责家庭事务综合管理等。

2. 工作标准

规定各等级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标准和质量要求,如清洁度、烹饪口味、照料细心程度等。

3. 工作流程

描述各等级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步骤,如清洁顺序、烹饪步骤、照料流程等。

(四)权重表

1. 评价指标

列出家政服务人员的评价指标,包括知识(法律法规、行业标准、安全卫生知识)、技能(操作技能、服务技能、管理技能)、业绩(客户满意度、工作完成质量)等。

2. 权重分配

根据各评价指标的重要性,分配相应的权重,如知识占20%,技能占50%,业绩占30%。

3. 评价方法

规定各评价指标的评价方法和评分标准,如知识测试、实操考核、客户评价等。

四、评价程序

评价计划:每个季度末月,上报下一季度《家政人员岗位技能评价计划表》,由评价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。

试题备案:评价前一周,提交3套试题及答案备案,原则上已选用的试卷不再使用。待题库完善后,由评价机构统一抽取试题。

考生申报:培训前,考生需填写《家政人员岗位技能评价考生申报表》,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公章(如有)、培训单位公章、评价机构公章。考生需提供申报表内填写一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承诺真实有效。

培训评价:理论与实操均应有考场影像资料(照片、录像等须覆盖所有考生),评价机构督导人员随机进行现场督察。

成绩公告:评价考核后,考评员须详细准确填写《理论考场情况记录表》、《实操考场情况记录表》、《高级家政服务人员综合评审情况表》。

证书发放:审核完成后,审核人员整批签字确认,考生信息应填写准确、真实、完整。如上报批次发现造假资料,整批退回整改,连续三次发现上报资料不合格,评价机构暂停评价3-6个月,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价资质。

五、评价机构

评价总站:具备家政服务行业评价资质的机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,经审批通过后成为家政服务人员岗位技能评价总站。

直属基地:评价总站所属的行业基地均需备案,直属基地不经批准不得再设分支机构。

六、附则

本《规范》由中研汇智(北京)教育技术院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中研汇智(北京)教育技术院

2026年1月